说起养老,很多人的认知就是自己的事或者子女的事,而不会把它跟国家联系在一起。作为国家的一份子,哪怕只是国家机器微不足道的一颗小螺丝钉,国家也有承担养老的义务,而不是把责任推给个人。
养老是全体公民享有的无差别权利,国家对全体公民负担同等保障义务。养老是国家的义务,而不是慈善救助,更不是施舍。政府不应逃避责任,必须积极主动有效作为,履行保障与维护老年人生存权的义务。
宪法明确规定,公民在年老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。这是对公民养老权的确认和保障,是社会公正的重要体现,也是实现代际和谐的诉求。养老权的实质是个体基于公民身份享有的社会权利的表达。
一个国家,不可能只有年轻人,每个老年人都是从年轻人过来的。作为国家机器的一个部件,或许每个人的贡献不一样,但同样为国家尽了他的一份力。在他年老没有工作能力的时候,应该享有国家的回馈。
或许有人会说,养老的保障可以在年轻的时候自己购买,根据自己的购买多少,年老的时候领取多少。这种说法虽然不能算错,却脱离了现实。岗位和职责不同,个人收益不同,所能承担的购买力也不同。
在整体购买过程中,除了个人支付的,还有大部分是用公民创造的国家收入。这一部分财政支出,本就应该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,而不是区别对待。一个国家,各行各业都需要有,不能所有人都站在高位。
年轻的时候为国家付出了,年老的时候自然应该是国家进行回馈,而不是区别对待不同的人群。没有农民生产粮食,高高在上的人也没吃的;没有打螺丝的工人,火箭也上不了天;没有军人,就没有国家安全。
正如人这个整体,不能说大脑和心脏地位超然,就忽略眼耳口鼻舌、脾肺胃骨和手脚的作用。只考虑大脑和心脏的健康,对其他的弃之不顾,健康就会失衡,最终不仅是牵连到大脑和心脏,人也会有大问题。
无论是将老年人获得国家给养理解为“物质帮助权”还是“养老权“,都指向公民年老时的“生存权利”,以及实现所依赖的“国家给付义务”。从人权和社会权利看,养老权是国家对全体公民负担同等保障义务。
每个公民在年轻的时候都从不同角度对国家做出贡献,提供服务。虽然他们从事的岗位不同,但待遇也不同,越低普通岗位的收入越少,而国家替个人支付的保障却没有多少差别,可年老时的养老却天壤之别。
原本在有劳动能力的时候得到的就少,如果没有劳动能力时还少更多,这不就是把普通人推向死路吗?麻绳专挑细处断,厄运专找苦命人,难道生活只欺穷苦人,社会还要推波助澜吗?这失去国家公平原则。
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,其核心就是人人平等地“生存和发展”的权利。如果是个人商业养老,差别大很正常,因为那都是个人的购买;如果是国家养老权,大头支付是公共财政,怎么可以有高低贵贱的差别。老年因身体机能退化具有脆弱性,丧失劳动能力,国家养老政策与机制关乎老年“生存权”与“发展权”的实现。养老保障及社会福利的提供并不是出于同情怜悯的人道主义关怀,而是对公民权利的直接回应。
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指标,不仅是看她的经济生产总值有多少、高耸入云的摩天大楼都多少,更要看她是否公平公正地对待自己的国民,是否履行了对公民应尽的义务,让他们享受到国家发展带来的红利。
文明社会的养老服务不应该区别对待不同岗位的公民,他们在不同岗位勤勤恳恳兢兢业业地为国家尽自己的一份力,他们应该得到尊重,应该得到同样的国家养老保障。这是养老保障的基本需求和公民的基本权利。
养老是国家的义务,不是慈善救助,更不是施舍。依法对公民“养老权”的尊重与保护,才能有效保障普遍老年人的生存、健康和参与社会发展。保障“养老权”公平公正,积极履行国家义务,才能使人到晚年保持做人的尊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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